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曾馨儀、吳振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229號 債 權 人 曾馨儀 債 務 人 吳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柏飛工程行、立達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車悅企業社之薪資債權及向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銀行帳戶、保險資料後執行。而查,第三人柏飛工程行、立達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車悅企業社所在地均係位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