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72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春財 債 務 人 阮珮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債權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債權人聲請執行珮晴越式小吃店營利所得債權部分,另裁定駁回),又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