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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0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劉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臺北市萬華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04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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