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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債 權 人
漫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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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債 權 人
漫步旅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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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債 權 人
台北漫步旅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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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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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殷宜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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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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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文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及新北市蘆洲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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