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漫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307號 債 權 人 漫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債 權 人 漫步旅居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債 權 人 台北漫步旅店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殷宜靖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秀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文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及新北市蘆洲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