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8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741號 債 權 人 林玉芬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晉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天華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帳號、集保資料後執行。而依債權人聲請狀載,第三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天華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及臺中市北屯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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