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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24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黃柔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投保於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址設在新竹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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