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226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維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帳戶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瑞圓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圓公司)之執行業務債權,經查第三人瑞圓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第三人瑞圓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