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1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志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趙光正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 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趙光正、債務人陳春寶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趙光正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0年12月13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經本院於112年10月27日 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迄今仍未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