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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 原告
    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219號 債 權 人 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昇達 債 務 人 洋翔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安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之事務所所在地在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復屬不明,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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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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