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27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柏鋒 債 務 人 東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林王玉女 債 務 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黃文彬 債 務 人 林丕祥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東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其餘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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