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清償方案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2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琇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和雅齋小吃店(勞保資料名稱為和雅齋商行)有投保勞保資料,其登記地址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係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第三人和雅齋小吃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 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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