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292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林琇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和雅齋小吃店(勞保資料名稱為和雅齋商行)有投保勞保資料,其登記地址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係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第三人和雅齋小吃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