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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64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梁政欽

王明祿 (查無

齊毓欽

劉訓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梁政欽之保險投保資料及財產、所得資料,經查債務人梁政欽之戶籍設於新北○○○○○○○○,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梁政欽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另債務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廢止前設址於新北市新店區,債務人梁玉光已死亡,業經本院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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