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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債務人
張文洋
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現任職於慶鑫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150元,有在職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72元,總清償金額113,184元,清償成數為5.4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並無其他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480,000元元,扣除必要支出525,053元後,並無餘額,尚須靠親友資助,未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3,578元,尚低於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23,579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23,578元,以全數即1,572元(25,150元-23,578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572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2,064,605元。 4.總清償金額:113,184元。 5.總清償比例:5.4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133元 178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304元 82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755元 80元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74,719元 438元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61元 14元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1,667元 146元  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4,498元 11元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737元 152元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5,054元 95元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074元 94元  11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0,303元 198元  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0,400元 84元  合計 2,064,605元 1,572元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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