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鄭守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務 人 鄭守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2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再觀 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852元,總清償金額421,344元,清償成數為27.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財產尚有機車1輛,價值約35,000,以上有債務人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機車行估價單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56頁、第184 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438元,合計31,536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 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88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771,000元後,餘額為117,0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32,433元,其中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及健保費3,500元、機車強制險費用83元、機車燃料稅50元,及扶養費9,600元,且個人必要生活費支出依內政部公布112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200元列載,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1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9,600元,亦未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阿波羅早午餐店任職,每月收入含獎金約38,449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消債更卷第328-342頁)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6,016元,已將其中逾9 成即5,41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 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5,852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 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 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 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1,509,806元。 4.總清償金額:421,344元。 5.總清償比例:27.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3,317 4,238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307 21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382 215 4 甲○股份有限公司 169,800 658 5 乙○○○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36,000 527 合計 1,509,806 5,852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