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袁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袁雅萍 代 理 人 王昱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2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 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含年終獎金)約新臺幣(下同)42,758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此有薪資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8至171、195至196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5,012元,總清償金額為360,864元,清償成數為4.9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另有000年 0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及00年0月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各1輛 (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44、146頁、本院卷第179頁)。上開車輛有動產抵押設定,金額分別為183,240元、444,000元(見消債更卷第290頁、本 院卷第233頁),可認無清算價值,而債務人願提出機車現 值即35,000元之九成即31,500元,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38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而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360,864 元,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222,639元扣除必要 支出989,764元,餘額為232,875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39,36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於000年00月生)之扶養 費19,680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9,680元,與新北市113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相當,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 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至受扶養人與債務人同住,債務人扶養費之支出19,680元,核與上開最低生活費之1.2倍相當,尚屬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42,758元,加計可領取之育兒津貼1,875元(每月5,000元,可領至115年7月,自113年5月至115年7月共可領27個月,均攤72期,每期1,875元,計算式:5,000×27÷72=1,875), 及弱勢兒少補助津貼244元(每月2,200元,可領至113年12 月,自113年5月至12月共8個月,均攤72期,每期244元,計算式:2,200×8÷72=244,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44,877元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9,360元,餘額為5,517元,而債務人 已將餘額逾八成即4,574元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 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就機車部分,願每月提出438元, 納入更生方案用以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7,235,409元。 3.清償總金額:360,864元。 4.總清償比例:4.9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710 123 2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5,758 27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979 47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8,150 733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76,827 815 6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7,994 33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000 51 8 興創有限合夥 3,530,690 2,446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98,161 484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140 6 合 計 7,235,409 5,012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