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怡萱即林怡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林怡萱即林怡瑄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112年5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頁)。又債務人現任 職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約新臺幣(下同)2 萬7,637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每年領取年終獎金2萬7,500元,每月平均約2,292元,合計每月收入約2萬9,929元,此有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北總管理處112年4月21日家福總字第1120400001號函附之薪資清冊、債務人提出之玉山銀行汐止分行存摺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32頁、本院卷第67頁至第71頁)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3,143元,總清償金額為22萬6,296元,清償成數為16.8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佐(見消債更卷第30頁)。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72萬3,009元扣除必要支出62萬4,000元後之餘額9萬9,009元,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6,000元,扣除母親之扶養費7,000元,其個人必要 支出為1萬9,000元,與新北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相當,尚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 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另債務人之母親居住於臺北市,其名下僅有一部車齡近20年價值不高之汽車,別無其他收入(見消債更卷第180頁至第181頁、本院卷第64頁),且僅育有債務人一名子女,而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7,000元,尚低於新北市112 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16元,應認適當。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9,92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6,000元,餘額為3,929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3,143元,已將餘額八成用以清償債務,符合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視為債務人已盡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1,345,771元。 3.清償總金額:226,296元。 4.總清償比例:16.8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106 234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670 651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13,242 1,666 4 創鉅有限合夥 113,039 264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225 208 6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489 57 7 拼客選物販賣店 27,000 63 合 計 1,345,771 3,143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