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團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吳團發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吳團發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 更字第128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2至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08,000元,清償成數約為16.7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新光人壽保單1份,預估解約金為124,144元,及83年出廠已無殘值之汽車1輛。債務人願意就上開保單提撥部分解 約金之數額納入更生方案收入中,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更生期間之收入1,400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而經本院計算,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應為84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828,000元後,僅剩餘12,000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1,008,000元,則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二)再者,債務人自陳其為裝空調工人,在駿鋒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薪資不固定,要有工作才有收入,每月平均收入約為42,000元,有駿鋒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第128頁)。佐諸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其陳報每月生活支出費用數額、全家健保費及扶養父母親數額,合計28,000元係屬合理支出。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不固定,平均為42,000元,業如前述,扣除必要支出(含 父母親扶養費、全家健保費)28,000元後,餘14,000元【計 算式:42,000-28,000=14,000】,債務人提撥相當九成之數 額,即12,6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部分之金額,分72期,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1,400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 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6,031,154元。 4.清償總金額:1,008,000元。 5.總清償比例:16.7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000 000 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288 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711 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731 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28,000 0,406 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4,000 000 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合計 6,031,000 00,0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