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靖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 債 務 人 林靖棨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2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5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象朝企業有限公司 ,薪資每月約4萬5,000元,有該公司提供之在職證明書、債務人提供之存簿明細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卷,稱消債更卷,第190至20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7,112 元,總清償金額51萬2,064元,清償成數為23.7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所得外,名下尚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消債更卷第168頁)存卷可考。目前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 金經本院查詢為4萬6,489元,債務人願提供約全部(超過 九成)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646元(計算式:646×72=46,512),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為76萬0,152元扣除必要支出78萬7,404元後無餘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約為2萬2,816元,低於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之2萬3,579元,得認債務人已相當節制其 生活程度。又債務人養父已過世,由其單獨扶養母親,其母於112年10月24日進行白內障摘除手術,後續難以工作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其扶養費雖列15,000元,惟以113年度個人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23,579元(債務人個人)及該金額半數11,790及債務人個人勞健保1,452元,合計36,821元,以債務人單獨扶養而言,其個 人及扶養費共支出3萬7,816元,相差995元,尚屬合理。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每月收入平均約4萬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萬7,816元,餘額為7,184元,已提出超過九成之6,466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更願提出超過全部財產價值之現金以646元分 期清償,每月共清償7,112元,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之1規定,得認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11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2,154,891元。 3.清償總金額:512,064元。 4.總清償比例:23.7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51,761 5,452 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3,130 1,660 合 計 2,154,891 7,112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