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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債務人
薛羽辰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113年1月23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壽保險等財產構成清算財團,其預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87,266元(見本院卷第118頁),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保障及繼續使用原有財產之利益,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287,266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7月4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1 動產: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排氣量113cc 11,000 2 共十一家金融機構存款債權 1,331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000) 11,415 4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000) 20,582 5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000) 無清算價值 6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N0000000) 10,792 7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 無清算價值 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00) 18,654 9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00) 7,018 10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00) 92,512 11 郵政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 113,962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興創有限合夥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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