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 債務人
- 江敬鎮
- 代理人
-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汽車1輛及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股、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4股。又前開汽車於民國00年00月出廠,迄今已逾32年之久,非但殘值甚微不易變價,且業經註銷轉報廢;另股票價值亦僅合計約新臺幣1,954元,以上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車輛異動登記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卷第72頁、第112頁)。綜上,上開汽車殘值及股票價值甚微且不易變價,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