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江敬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債 務 人 江敬鎮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 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汽車1輛及世紀民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2股、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4股 。又前開汽車於民國00年00月出廠,迄今已逾32年之久,非但殘值甚微不易變價,且業經註銷轉報廢;另股票價值亦僅合計約新臺幣1,954元,以上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車輛異動登記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48號卷第72頁、第112頁)。綜上,上開汽車殘值 及股票價值甚微且不易變價,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