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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債務人
楊毓麟
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3年1月22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底價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吳  興  二     527   843  100000分之17  1,200,000元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底價 (新臺幣)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427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層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277.96 地下二層:125.24 地下三層:162.42 地下四層:72.41     40分之1  920,000元 共同使用部分:3425、3428、3429等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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