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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拍賣留置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范姜佑文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高任煬(原名:高奇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8、9型號「d13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1360g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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