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林瑞融、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洪志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瑞融 相 對 人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八行中關於「110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8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