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張晉嘉、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靜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受託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 務 人 即信託人 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 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票據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36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41年6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1年6月17日起向伊借款2筆5,200萬元及390萬元,合計本金5,59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往來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5,571萬1,84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於111年7月6日將上開不動 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動用申請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