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周宇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周宇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