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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聲請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相對人
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霖
相對人
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盛
相對人
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96,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9年11月13日登記在案。而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將土地附表一編號2至5之權利範圍及附表二、三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而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廖茂憲、林言修於111年5月9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2年8月12日、票面金額151,200,000元之本票予伊,伊屆期提示,仍有116,671,85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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