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洪季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3 月3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 年3 月9 日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於同年月4 日、106 年11月30日、108 年12月27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6,0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11 年11月2 日、同年月6 日、12日止,即未再按期繳納,尚欠42,135,6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切結書(不動產抵押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