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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王宸銘
相對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振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智」;關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王宸銘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王宸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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