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王宸銘
- 相對人
-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振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智」;關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王宸銘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王宸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