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王宸銘、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洪季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相 對 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振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智」;關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王宸銘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王宸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