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倆倆士多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9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倆倆士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董士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2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195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9月30日 1,340,000元 481,180元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6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195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4月16日 1,000,000元 755,052元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