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佩君即和韻餐廳即鈺盈餐廳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蔡佩君即和韻餐廳即鈺盈餐廳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