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景立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2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景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憲 相 對 人 謝依潔 羅祖棣 蔡高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623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5月27日 3,294,000元 2,000,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2 111年5月27日 3,294,000元 1,803,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