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56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國明即仟仟萬彩券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國明即仟仟萬彩券行於民國109年5月8日共同簽發金額新臺幣50萬元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若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字,即屬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本件本票即屬之。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