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106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年即年鑫商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嘉年即年鑫商行所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960,000元、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2月2日簽發,到期日為112年5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本票僅記載「支付」,而未載明無條件支付或兌付之意旨,另由系爭本票其他記載事項,亦無從得知有「無條件支付或兌付」之意旨,依首揭條文規定,系爭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之事項,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