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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0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美實業有限公司、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陳薇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68,43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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