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華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743號 聲 請 人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志鴻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850,235元,未載到期日之本 票(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志鴻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其金額欄處原記載「950,235」,嗣劃掉改為「850,235」,核屬金額改寫,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開法條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