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743號
- 聲請人
-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華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志鴻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850,235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志鴻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其金額欄處原記載「950,235」,嗣劃掉改為「850,235」,核屬金額改寫,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開法條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