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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6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聲請人
晨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廣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玩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郭則寬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6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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