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6號
- 抗告人
- 崴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奕鈞
人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6號
兼法定代理 曾奕鈞
人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