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麒麟貝果有限公司、楊青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0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麒麟貝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1、2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1 、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1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3101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0月29日 1,500,000元 979,480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10月1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3101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0月29日 1,000,000元 796,317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日 2 109年9月25日 1,000,000元 586,104元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