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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