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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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