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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