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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尚億即欣億工程行、林淑娟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尚億即欣億工程行、林淑娟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尚億即欣億工程行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相對人林淑娟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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