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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定管理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賴清璋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賴清璋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賴清璋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賴清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代墊費用為伍仟壹佰壹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清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清璋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9 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經刊報公告在案。現公告期間已屆滿,查被繼承人遺有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80股,價值新臺幣(下同)39,420元,另有存款108,792元,遺產價值共計148,212元,另聲 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5,119元,為此聲請依 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按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為2,223 元,並核定 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為5,119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 點第4 款規定: 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總值共計148,212元,業據提 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湖分行文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文書、入賬通知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書等件為憑,堪認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上開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即2,22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主張墊付費用共計為5,119元,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費用計算表、單據等件相符,應予准許,爰核定墊付費用為5,119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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