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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瑾瑜
相對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相對人
林俐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4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面額新臺幣870萬元債票,准予變更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面額新臺幣870萬元債票。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14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8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物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43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即將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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