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瑾瑜、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傅凱鍵、林俐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瑾瑜 相 對 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相 對 人 林俐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4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面額新臺幣870萬元債票,准予變更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面額新臺幣870萬元債票。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14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870萬元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物後,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43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 債票即將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