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徐孝親
- 相對人
-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傅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2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取回提存擔保金同意書2份、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