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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金希富

  • 原告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法人呂理標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代 理 人 呂理標 聲 請 人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希富 代 理 人 呂理標 相 對 人 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杜娟華 林昀冀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聲字第45號、111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29萬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並聲請鈞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未行使(112年度司聲字第137號),爰就擔保金聲請返還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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