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楊茗喬
相對人
歐美藝術琉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霖即吳雋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373 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6 年度存字第12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已訴訟終結,並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云云。

二、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故聲請人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