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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聲請人
展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哲維
相對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6,079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5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1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諭知結論如下: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但高院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第一審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自行負擔,併此敘明。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千分之434 ,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另追加之訴部分之裁判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㈢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又第三審訴訟費用因判決諭知由兩造各自負擔,故本件不再就第三審訴訟費用計算找補,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12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73,072元 ①減縮後之訴訟標的價額7,270,931元應繳之裁判費用 ②聲請人墊付  裁判費用 41,272元 ①減縮部分之裁判費用 (114,344-73,072=41,272) ②聲請人墊付  鑑定費 150,000元 相對人墊付     二 裁判費用 109,608元 聲請人墊付  追加之訴裁判費用 2,355元 聲請人墊付  鑑定費 112,000元 ①行政院工程委員會 ②聲請人墊付  鑑定費 359,250元 ①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②聲請人墊付  證人日旅費 530元 相對人墊付  證人日旅費 530元 相對人墊付   總                 計  848,617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減縮部分之裁判費用:41,272元(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1.以訴訟標的金額11,629,301元計算應繳之裁判費用為114,344元。 2.以訴訟標的金額7,270,931元計算應繳之裁判費用為73,072。   →故減縮部分之裁判費用為41,272元     計算式:114,344-73,072=41,272 ㈡廢棄一審部分之裁判費用:44,587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1.廢棄一審4,436,542元   計算式:7,270,931-2,834,389=4,436,542 2.故廢棄一審部分之裁判費用為44,587元   計算式:73,072x4,436,542/7,270,931=44,587 ㈢第一審訴訟費用(不包括被二審廢棄部分):178,485元(由原告即聲請   人負擔)   計算式:73,072-44,587+150,000=178,485 ㈣第二審訴訟費用(不包括追加之訴裁判費用):581,918元   計算式:109,608+112,000+359,250+530+530=581,918 1.其中252,552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581,918x434/1000=252,552 2.餘329,366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581,918-252,552=329,366 ㈤追加之訴裁判費:2,355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㈥計算找補如下: 1.聲請人應負擔金額:551,478元   計算式:41,272+178,485+2,355+329,366=551,478 2.相對人應負擔金額:297,139   計算式:44,587+252,552=297,139 3.聲請人已墊付金額:697,557元   計算式:73,072+41,272+109,608+2,355+112,000+359,250=697,557 4.相對人已墊付金額:151,060元   計算式:150,000+530+530=151,060 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146,079元。     計算式:297,139-151,060=146,079     計算式:697,557-551,478=14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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