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相對人
-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而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銀行保證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12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111元三字第001號元大銀行保證書,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12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111元北三保字第001號元大銀行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