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銀行保證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相 對 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銀行保證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12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111元 三字第001號元大銀行保證書,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120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111元北三保字第001號元大銀行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