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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蕭錫証徐文瑞唐一强

上訴人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辰
被上訴人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依兩造間承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5萬2,500元。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委任關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揆諸首揭規定,其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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