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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大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意竹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茵律師
被告
林雅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觀諸兩造簽訂之室內設計&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足認兩造間就給付承攬報酬之法律關係將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承攬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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