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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冠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景元
被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60,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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